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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0广西高级经济师职称不作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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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全国统一组织考试。2020年为过渡年,暂不作考试要求。自2021年度起,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须通
摘要: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全国统一组织考试。2020年为过渡年,暂不作考试要求。自2021年度起,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须通过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后方可申报。
本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缴费时间截止至10月10日18时。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广西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企联〔2020〕27号
各市职改办,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度广西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2.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实施。无职称申报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破格申报应符合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破格条件要求,经各市职改办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职改办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审批。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二、申报途径
(一)广西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多种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地区(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的,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一)落实《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有关要求。
文章来源:《经济师》 网址: http://www.jjszz.cn/zonghexinwen/2020/1027/933.html